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友好城市列表
此列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国际友好城市。一般来说,两座具有缔结友好关系意向的城市首先会建立友好交流关系(友交),之后在开展稳定和多样化合作的基础上,经过双方政府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批准而缔结为国际友好城市(友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协调管理国际友好城市的相关事务,推进中外城市等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合作,其定位是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由外交部代管。如果某一城市有意向与国外的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需先获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再经友协确认后由外交部批准方可进行合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外交机制是“外交部—对外友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城市”的运行模式。[1]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西藏自治區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尚未發展其姊妹城市網絡,故無任何姊妹城市或友好城市。[2]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