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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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普通法系 英語:tort ),又稱不法行為 (歐陸法系 英語:delict ),是指人侵害他人权利 或利益 的行为。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犯罪 ,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 的義務。刑事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國家 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
侵权与犯罪之比较
侵权与犯罪在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 ),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
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 ,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一点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而在大陸法系 的法律體系下,則會傾向認為:侵權行為法的功能,是在於對於被害人遭受違法侵害權利時的損害填補 ;刑法的功能,則是對於違法侵害權利的行為人加以非難、譴責與懲罰 。在此不同功能區分之下,侵權行為與犯罪的主觀過錯要件規定自然不同:侵權行為可以包括故意或過失,但刑法則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另外,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法思想與法制下,損害賠償原則上以被害人實際損害為上限,並不像英美法系 承認被害人為了懲罰侵權行為人而可以請求鉅額賠償金。
侵权行为責任与契约責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 (尤其是德國 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 、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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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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