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英語:civil society)是由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所组成的一种共同状态。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企業的的一部分[1]。换言之,它是处于传统意义上区分的“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2],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及工会等等。公民社会是民主宪政体制的重要成分,而民主宪政也为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制度保障。[3][4][5][6]

其他文獻中,「公民社會」一詞,也被用於指代,(1) 展現市民利益和意願的非政府組織與機關的總稱或,(2) 社會中獨立於政府的個人和組織。[7] 有時,公民社會一詞也有更寬泛的意思,指代「民主社會的組成元素,比如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等」,或用於指代「民衆皆為品行良好、思考周全而活躍的公民的地方」[8]。公民社會廣泛地被西方思想家當成一個社會民主自由開放程度的評判標準。

术语

汉语世界里原来并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中文概念或与Civil Society的对应事物。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9]

定义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10]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市民社会具有古典含义和近代含义。古典含义是相对于野蛮部落而言,指建立了国家的文明社会;近代含义是相对于国家政权而言,指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生活[11]

由于翻译和使用习惯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当代语境和大众用法中,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可以指团体而非社会。因此,在表示这一类意思时,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更为便于理解[12]

相关概念

宪政

自由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使个性得以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的体现,因此神圣不可侵犯。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的多样性和民主国家的合法性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充分自治,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的干预是不正当的、也可能是无效的。这种观点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对抗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会对市民社会形成压制,构成侵害;市民社会的扩张也会削弱国家的自主性,影响政府决策。因此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应该截然分离,互不侵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制约并相互依存[11],国家政权作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态度调节市民社会的矛盾[11]。其中,黑格尔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名利场,主张通过国家共同体来控制市民社会。这种观点强调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积极性,1990年代以后,政治学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作用领域[13]。汉语也随之将「市民社会」转译为「公民社会」[11]。现代公民社会需要国家实行宪政体制,使得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3][4][5][6]宪政体制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国家的活动范围。

民主

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认为,即使是非政治性团体的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制度而言亦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建立了社会资本、信任和共同价值观,从而转化出政治气氛,使社会结合为一体,促进社会中的相互了解和关联,提升共同利益[14]

公民參與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在1975年發表的《民众参与发展决策英语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for development》指出「公民應有機會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15]。歷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便可視為公民透過公民社會對社會決策的民主參與。

評價

正面评价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指,世界各地的民间社会组织都在推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工作中发挥着作用。无论它们如何称呼自己——人权维护者、人权非政府组织、律师协会、学生社团、工会联合会、大学研究所,或者与受歧视群体一同工作的慈善协会——民间社会活动者都在为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努力,并为实现公正、平等和人类尊严的共同目标而奋斗。[16]

负面评价

201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文件,指出“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七大危险,要求警惕和予以根除,其中一项即为“宣扬公民社会”,认为它“企图瓦解党执政的社会基础”[17]

2009年7月27日,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講座教授王绍光認為,公民社會是黑白好壞混在一塊的大雜燴,與民主並沒有必然的等號;公民社會組織在經濟上主要依賴商業收益或政府資助或外國捐款,無法保證其自詡的獨立性;流行理論強調公民社會組織獨立於政府的外部效應,事實卻是公民社會的內部效應(比如民主技能訓練)恰恰更能促進民主;公民社會成為顯學,正是過去十幾年中人們缺乏理論想像力的典型表現[18]。2013年7月31日,王绍光在《人民日報》主辦的《人民论坛》中撰文認為,公民社會實際上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築一個以國內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對外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對內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19]

中立評價

1997年9月1日,布魯金斯學會高級研究員艾·傑·迪翁(E.J. Dionne)教授撰文介紹了美國國內關於公民社會的一些爭議,他認為雖然公民社會有其不足之處,但是它在提供國家無力承擔的公共服務丶產生良好的價值觀丶傳遞關於個人責任重要性的信息和維持人際關係等方面上具有重要意義,故此, 他認為不應該簡單地拋棄關於公民社會的概念,而是要解決相關問題[20]

公民社会团体的实例

參考文獻

  1. ^ 存档副本. [2011-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4-26). 
  2. ^ Philipp Alvares de Souza Soares: Civil Society in Modern Democracies: Definition, Impact on Democracy and Critical Assessment
  3. ^ 3.0 3.1 谢维雁. 宪政与公民社会. 中国宪治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5). 
  4. ^ 4.0 4.1 宪政只能通过公民立宪实现. 德国之声. [2019-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3) (中文(中国大陆)). 
  5. ^ 5.0 5.1 吴祚来. 点评中国:人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 BBC News 中文. [2019-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7) (中文(简体)). 
  6. ^ 6.0 6.1 付勇:宪政民主是公民社会的制度保障. 博讯. [2019-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3). 
  7. ^ Civil society – Define Civil society at Dictionary.com. Dictionary.com.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5). 
  8. ^ Civil society: The ultimate Third Way?. BBC. Wednesday, 7 February, 2001, 15:26 GMT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3) (英语). 
  9. ^ 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 www.modernchinastudies.org. [2023-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2). 
  10. ^ What is civil society?. Centre for Civil Society,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2004-03-01 [200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0-30). 
  11. ^ 11.0 11.1 11.2 11.3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04. ISBN 7309036611. 
  12. ^ 存档副本. [2010-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5). 
  13. ^ 戈登·怀特; 何增科. 公民社会、民主化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0, (1). 
  14. ^ Robert D. Putnam, Robert Leonardi, Raffaella Y. Nanetti; Robert Leonardi, Raffaella Y. Nanetti.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ISBN 0691078890. 
  15. ^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r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for development. New York. 1975. 
  16. ^ 民间社会/公民社会. OHCHR. [2023-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7) (中文(简体)). 
  17. ^ 研判報告 (PDF).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2018-07-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7-14). 
  18. ^ 王紹光. 「公民社會」袪魅. 苦勞網. [2016-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1). 
  19. ^ 王紹光. 「公民社會」: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 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 2013-07-31 [2016-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1). 
  20. ^ Why Civil Society? Why Now?. Brookings. [2023-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4) (美国英语). 

延伸閱讀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