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務稅

商品及服務稅,是增值稅的一種,也是銷售稅的一種,指政府為各種商品服務所徵收的項。不同於一般的銷售稅(零售稅),商品及服務稅並非只由消費者承擔,生產商及分銷商也需要繳交。

機制

商品及服務稅有著增值稅的特點,就是每一個商業過程都涉及繳稅。下表將會簡單說明這種稅項的運作,假設稅率為10%:

角色 原本標價 售價之商品及服務稅 最終售價 應付稅項金額
原材料供應商 $50 $5 $55 $5
生產商 $150 $15 $165 $15-$5=$10
零售商 $250 $25 $275 $25-$15=$10
商品及服務稅總額 $25
  • 原材料供應商向生產商售出原本標價$50的原材料,需要額外收取$5的商品及服務稅。原材料供應商收到的額外$5將會全數付給稅務部門。
  • 生產商向零售商售出原本標價$150的貨品,需要額外收取$15的商品及服務稅。生產商收到的額外$15中,其中$5是補償由原材料供應商代為徵收的商品及服務稅,其餘$10將會付給稅務部門。
  • 零售商向消費者售出原本標價$250的貨品,需要額外收取$25的商品及服務稅。零售商收到的額外$25中,其中$15是補償由生產商代為徵收的商品及服務稅,其餘$10將會付給稅務部門。
  • 稅務部門分別從原材料供應商、生產商及零售商收取$5、$10及$10,總數為$25,即是零售商貨品原本標價$250的10%。

各地推行狀況

目前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等國家徵收商品及服務稅,香港於2006年中開始研究徵收。

 加拿大

加拿大的GST於1991年1月1日由當時加拿大總理馬丁·布賴恩·馬爾羅尼推行。稅項備受爭議,更成為他領導的加拿大進步保守黨於1993年大選中落敗的導火線之一。1993年大选获胜的加拿大自由党在当时的竞选纲领中承诺取消该税项,但是执政期间並没有兌現承諾。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日起由7%降至6%,而多項生活必需品也獲得豁免,包括食物房租醫療服務及金融服務等。2008年1月1日起,GST再降至5%。

 澳大利亞

澳洲的GST於2000年7月1日由當時澳洲總理約翰·霍華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銷售稅稅制,並計劃取消當地印花稅地稅等稅項。

澳洲的商品及服務稅率為10%,適用於絕大部份商品及服務,包括交通費用。所以,在推行初時,曾導致悉尼跨海大橋大塞車,因為不少人都忘記了要路費從未含稅的兩澳元增加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繳費窗即時找20分硬幣。

 新西蘭

紐西蘭的GST始於1986年10月1日推行,初時稅率為10%,後於1989年6月30日提升至12.5%,再於2010年10月1日起提升至15%。與大部份徵收GST的國家不同,紐西蘭GST的徵收範圍涵蓋大部份生活必需品(包括食物),只有住宅租金、慈善捐款及金融服務可獲豁免。另外,政府亦規定商品的標價必須包含GST,但以批發為主的商家則不在此限。

 新加坡

新加坡的GST於1994年推行,初時稅率為3%,後於2003年提升至4%,再於2004年提升至5%,2007年7月1日提高至7%并维持至今。新加坡政府於1994年及2003年分別給予11.04億新加坡元及8.25億新加坡元補助低收入家庭。現在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務稅收入約為40億新加坡元。

另一方面,由於得到GST的補貼,新加坡政府得以把當地的利得稅下調5%。

 香港

早在主權移交前,香港政府曾多次希望在香港推行商品及服務稅,當中以夏鼎基擔任財政司期間幾乎正式實行。由於當時香港的通貨膨脹非常熾烈,政府希望透過商品及服務稅來壓抑通漲。不過由於當時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議政制,為免打擊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商品及服務稅最終終止實行。香港主權移交後,經歷了數年財赤,香港政府再有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構思。不過,因為當時還未有具體方案解決當前的經濟問題,所以其討論又再押後。2006年7月18日,香港政府終於公布改革香港稅制的諮詢文件,研究通過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以擴闊稅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會大力反對。

根據諮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開徵5%的商品及服務稅,庫房收入增加300億港元。其中72億港元會用於寬免措施,包括領取香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的現金紓緩津貼、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貼,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費及差餉扣減。政府亦會取消酒店房租稅及名義資本額註冊費,並調低汽車首次登記稅汽油柴油之油稅,收入將減少19億港元。另一方面,收取商品及服務稅的行政費用預計為5億港元。因此,政府的淨收入將會增加204億港元。然而,政府承諾稅項實施後首5年,將會將全數淨收入回饋市民,考慮方式包括寬免薪俸稅利得稅

目前香港多個政黨均持保留態度,香港民主黨香港自由黨及部份獨立香港立法會議員已表明反對。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務稅。

2006年12月5日,財政司司長唐英年表示,因市民對此稅項未有共識,政府在餘下的諮詢期內,不再考慮推行商品及服務稅。

批評

對商品及服務稅最主要的批評是加劇貧富懸殊。因商品及服務稅屬累退稅,部份低收入人士的消費多屬生活必需品,他們較難因為徵收商品及服務稅而減少消費;反之,高收入人士會因商品及服務稅而減少不必要消費。因此,商品及服務稅加重對部份低收入人士的稅務負擔。

參見

外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