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 (1898年)
关于历史上在巴黎签订的其他条约,請見「
巴黎条约」。
巴黎条约美利坚合众国及西班牙王國的和平條約 |
---|
類型 | 和平條約 |
---|
簽署日 | 1898年12月10日 |
---|
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
---|
生效日 | 1899年4月11日 |
---|
生效條件 | 由美國和西班牙批准 |
---|
簽署者 |
|
---|
保存處 | 美国政府 |
---|
語言 | 西班牙語 英語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巴黎条约》 |
巴黎條約(英語:Treaty of Paris)是1898年12月10日美國和西班牙在美西戰爭後簽訂的和平條約[1]。
內容
-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但是沒有指定「接受國」。
- 古巴島繼續為美國的佔領地。
- 西班牙割讓關島和波多黎各給予美國。
- 西班牙以2000萬美元將菲律賓群島主權賣給美國。
影響
西班牙帝國因此條約喪失許多海外領土,美國則擴大在太平洋的影響力,逐漸取得和歐洲列強相同的地位。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