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1789年前被废除的那些高等法院一样,布列塔尼高等法院也是最高法院(法语:Cour souveraine)之一,其主要职能就是判决来自于下级司法辖区的上诉。高等法院也拥有有限的立法权,并声称在皇家特权方面有自治权。布列塔尼的贵族热衷于维护布列塔尼省的种种权利,即布列塔尼自由权(libertés bretonnes)。这些权利是在与法国的联合条约下被维系的。而且布列塔尼高等法院也经常会使用它们。对王权的抵抗,加上保卫自身和贵族的权利,都是十分普遍的。由于布列塔尼三级会议(英语:Estates of Brittany)里满是有着相同利益的人,它也不可避免地与布列塔尼高等法院联合了起来,一同保护自己的权利。
參考資料
Hurt, John J. "The Parlement of Brittany and the Crown: 1665-1675."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1966): 411-433. in JSTO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