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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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書記官(英語:clerk of the court)是法庭中負責紀錄审判、審核文書等事務處理的人員,一般屬於公務員。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地區,書記官還會負責陪審員的宣誓事宜;另外有些國家的檢察機關也會配有書記官。書記官在法庭中的位置一般是位於法官之下、兩造当事人的前方,於偵查庭時是配置在檢察官旁邊。
「書記官」的各地常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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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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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 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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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 | 法庭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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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庭書記官的位置。上方法檯的三個座位是法官的位置,下方兩個座位則為書記官。
各地情況
中華民國(臺灣)
書記官除法庭活動記錄外,另外還要處理結案、文書送達、歸檔等行政事務,或其他法官、檢察官所交辦之與案件有關事務辦理,案件偵查或審理時,當事人不可接觸法官、檢察官,故若有案件問題詢問,僅得以與書記官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