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令
此條目介紹的是英國國會歷史上通過的所有英屬北美法令。关于於1867年通過的的英屬北美法令,请见「
1867年憲法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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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北美法令 (英語: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 )是兩部英國 法律,它們建立了加拿大 的聯邦制度,並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 地位。共有兩部同名法令,分別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後來在加拿大被改名稱為《1867年憲法法令 》。英属北美法令在加拿大一直实行,直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
英屬北美法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 地位,但是大英帝國各自治領獲得完全自治權則要等到《1931年西敏法規 》的頒佈。
歷史
1867年法令是在幾次聯邦大會中確認下來的:
查洛頓 :1864年9月
魁北克市 :1864年10月
英國 倫敦 :1866年月至1867年3月
參加這三次大會的人被稱作“聯邦 之父”。
1982年,加拿大由英國收回修憲權,並將《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改名稱為《1867年憲法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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