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議局

廣東諮議局舊址

諮議局清朝末年立憲運動中,於1909年10月於各省成立的省級議會準備機構[1],諮議局議員選舉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民意代表選舉。[2]依據《諮議局章程》及憲政編查館所述,該機構在官方認知看僅為裒集一省輿論之處所,地位並不能與資政院相比、也不能逾越妨礙國家統一之大權,是作為對省政利弊興革事務作指陳和集議的議政機構——且諮議局的決議案都必須由督撫衙署下設的會議廳(行政內部的行政合議機構)審查[1],整個架構法定上受制於督撫領導而缺乏議會權限職能[3]

成立背景

預備立憲的準備方案中,提及要成立諮議局及資政院,作為未來議會政治的準備。在1908年發布的〈資政院奏擬訂資政院院章摺〉中,除了指出為了立憲要先設立中央的民意機構資政院之外,並提及「各省亦應有採取輿輪之所,卑其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並為資政院儲才之階。」,是為諮議局成立的根據。1908年7月再頒布《各省諮議局章程及議員選舉章程》,規定了諮議局選舉的方式,並要求各省於一年內成立。

各省諮議局及議員名額

天津顺直諮議局

原計劃中在全國二十二省中成立二十三個諮議局,其中江蘇省因原有二布政使分駐於江寧蘇州,故預定設二局,但江蘇人反對分割為二,故合成一局,而新疆省地方官則上書認為該省教育程度不足,暫緩辦理,故截至1909年9月共設二十一局。[4]

各省議員名額,並非以人口為基準,而主要根據原本科舉制中,各省所取學額的百分之五,科舉學額是根據所謂「文風盛衰」而定的。江蘇因漕糧(由東南地區漕運京師的稅糧)負擔較多,又有增額。另京師及旗人駐防省分有專為旗人所設的名額1至3名。

各省議員名額:奉天:50。吉林:30。黑龍江:30。直隸:140。江蘇:121。安徽:83。江西:93。浙江:114。福建:72。湖北:80。湖南:82。山東:100。河南:96。山西:86。陝西:63。甘肅:43。四川:105。廣東:91。廣西:57。雲南:68。貴州:39。[5]

選舉資格及選舉方式

根據《各省諮議局章程及議員選舉章程》,選舉人資格需要符合幾個條件之一的本省籍25歲以上男子:「1.曾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及其他公益事務滿三年以上,卓著成績者;2.曾在本國或外國中學堂同等或中學以上的學堂畢業得文憑者;3.有貢生員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參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如非本省籍,則需年滿35歲、寄籍十年,或在該地有一萬元以上的資本或不動產。 被選舉人則除了前述條件之外,尚需30歲以上。 後來登記全國合格選民僅為人口百分之0.42%。除了身分、性別、財產等限制本身排除了大多數人之外,也有些財產符合資格的人,因對於選舉權利不了解也不熱衷,反而害怕財產為政府所知一些而被加派稅捐,因此不願登記為選民。

選舉方式採用複選制,第一回先由選民選出候選人,第二輪再由候選人互選,選出正式的議員。(正式議員約為候選人五至十分之一)。[6]

選舉經過及議員組成

咨议局设议长1 人,副议长2 人,常驻议员为议员总数的20%,当选者须过半数。正副议长、议员任期3 年,常驻议员任期1 年,可连任一次。议员由复选产生,议员除现行犯罪外,任期内不经咨议局批准,不得逮捕。督抚监督咨议局的选举及会议。

一般人民投票情形冷淡,投票率不高,各省約百分之十到二十左右。部分地區如東三省,近同官員指派。其中也出現有賄選、搶奪選票等不法情事。部分進步省分如江蘇省,獲得較好的評價。[7]

議員組成方面,有傳統功名的士紳佔了絕大多數。其中部分同時受過新式教育及留學國外,曾擔任官職的也不少,部分則屬於財力背景不差之人。[8]

諮議局的權限功能

諮議局的決議案都必須由督撫衙署下設的會議廳(行政內部的行政合議機構)審查,兩者權力制衡。[1]大清翰林院仕讀吳士鍳擔憂諮議局阻礙行政,1910年2月憲政編查館頒《议复吴士鉴奏请申明议案权限折》,指谘议局只是「各省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储才之地」,「其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法」,「谘议局只能任决议,而不能强迫督抚施行」。[9]憲政編查館在1910年9月《頒行各省會議廳規則折》擴大了督撫對會議廳的掌控。由此可見,諮議局並未有如現代各國一級行政區劃的議會具有真正的立法權,而是偏向顧問性質。

但地方領袖的議員,取得此一身份後,開始積極參與地方政事,並以各種方式,包括抗議行動,來獲得實際影響地方政府的權力,而因為他們的組成為地方士紳為主,地方官員一般也需要尊重其意見。[10]例如湖南諮議局要求湖南巡撫發行公債需經諮議局通過,後來上諭也承認「該撫未先交諮議局議決,係屬疏漏」,承認了諮議局的影響力。[11]

此外,中央的咨詢機構資政院中的民選議員,是由各省的諮議局中選出,由督撫覆核選定。[12]

後續影響

在諮議局成立之前,立憲派人士雖有各種自發性支持憲政的組織,如預備立憲公會、憲政公會等,但組織較鬆散,且未獲得官方重視甚至常被查禁,也缺乏統一力量。而諮議局的成立,使立憲派有了合法的機構來組織他們的行動。[13]例如在1909年9月各省諮議局召開之後,1909年10月15日各省議員即在上海成立了各省諮議局聯合會,聯合各省議組織相關活動,因此諮議局議員成為如國會請願運動的主力,對立憲運動的推展有很大的影響。[14]

後來在1911年,不少立憲派人士轉而支持革命,在四川的保路運動以及各省的辛亥革命中,各省的諮議局也成為重要助力,促成了革命的成功,並在民國初年成為地方議會的基礎。

引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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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关晓红(2007). 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06期,65-81頁.
  2. ^ 昙花一现的“咨议局”. 人民网. 2013-09-16 [2019-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3. ^ 张, 继良. 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研究. 北京大学. 2013 [2022-09-25]. ISBN 978-7-301-236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5). 
  4.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勵委員會,1969),頁12
  5.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頁12-13
  6.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頁13-15
  7.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頁17-22
  8.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頁28-31
  9. ^ 《政治官报》第821号,1910年2月6日,第7-9页。
  10. ^ 費正清主編,張玉法主譯《劍橋中國史晚清篇(下)》(台北:南天書局,1987年),頁446-447
  11. ^ 古偉瀛《清廷的立憲運動(1905-1911): 處理變局的最後抉擇》(台北:知音出版社,1989年),頁155-156
  12. ^ 費正清主編,張玉法主譯《劍橋中國史晚清篇(下)》,頁447
  13. ^ 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頁9-10
  14. ^ 古偉瀛《清廷的立憲運動(1905-1911): 處理變局的最後抉擇》,頁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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