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註︰蓋當今數學之事,誠難僅以文述,而無符號,故凡數學之文,咸有漢字、拉丁字相易之事,以合文言、數學,則無論文理之人,皆可明之也。
數
- 四者,合數之首也,其因數有一,二,四。質因數分解為二之二乘方()。
- 四者,虧數之第四也,真因數和為3,虧度為1。其前接者為三,後續者為五。
- 四者,高合成數之第三也。其前接者為二,後續者為六。
- 四者,半質數之首也。其後續者為六。
- 四者,平方數之第二也,為二之平方也。其前接者為一,後續者為九。
- 四者,十進制中哈沙德數之首也。其前接者為三,後續者為五。
- 四者,全哈沙德數之第三也。其前接者為二,後續者為六。
- 四者,十進制中奢侈數之首也。其後續者為六。
- 四者,十進制中史密夫數之首也。其後續者為廿二。
- 正方形者,可作圖多邊形之第二也。其前接者為三角形,後續者為五邊形。
- 四者,非一因數皆為質數加一者之第二也。其前接者為三,後續者為六。
- 四者,四面體數也。
- 四者,中心三角形數也。
- 二加二為四,二乘二與二之二乘方亦然()。
- 四者,非斐波那契數之首也。
- 凡四之倍數皆為兩平方數之差。凡數乘四皆為二以斯數加一之和次方加二以斯數減一之差次方。()
- 凡四連自然數相乘加一皆為平方數。凡數加一之和、斯數加二之和、斯數加三之和與斯數四二之和相乘皆為二以斯數之二次方、斯數乘三與一之和次方。()
- 有四平方和定理曰:凡自然數皆可為至多四平方數之和。
- 整四面體者,柏拉圖立體之首也。
- 有四色定理曰:若有一輿圖,必可用四色填之而鄰國不同色。
- 加減乘除統稱四則運算。
- 第四級超運算為迭代冪次
- 有數戲名曰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