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韩国)
國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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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9/96/Emblem_of_South_Korea.svg/170px-Emblem_of_South_Korea.svg.png) |
引稱 | 第16号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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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範圍 | 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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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 大韩民国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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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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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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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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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
現狀:獲修訂 |
《国籍法》(朝鮮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因為韓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加入韓國國籍就不得持有外國國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參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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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家及地區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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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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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政權的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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